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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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條所定線上檢舉平台,得以網際網路、電子郵件、通訊軟體、社群媒體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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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該法第21條第2項所指的政府機關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級機關,以及隸屬於這些機關的實驗、研究、文教、醫療以及特種基金管理等機構。 這個法規的參考資料并沒有提供明確的例子。
- 第十條條文
- 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 1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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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