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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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以下簡稱疑似被害人),指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進行人口販運被害人(以下簡稱被害人)之鑑別,尚未完成鑑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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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第3條的解釋,被稱為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的人,指的是經司法警官或檢察官合理懷疑是根據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條第1款所定義的人口販運被害人,但尚未完成鑑別程序。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條第1款指的是意圖讓未滿18歲的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不成比例的工作或摘取其器官的行為,並且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未滿18歲的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不成比例的工作或摘取其器官。
- 所稱名詞
- 人口販運名詞
- 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條文
- 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 1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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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