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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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處理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相關事務,應優先考量其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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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第2條的規定,處理人口販運被害人相關事務時,應以被害人的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這表示,在處理相關事務時,需要專注於保護被害人的權益和福祉。這包括提供被害人所需的協助和支持,確保他們的安全和福祉受到保護,並針對其特定需求提供適當的協助和保護措施。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法務部,《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
- 人口販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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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