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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二目之四及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器官,其類目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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