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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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二目之四及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器官,其類目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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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第4條,該法中所規定的「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是指綜合考量被害人實際勞動所得報酬與其工時、工作內容、工作場所、工作環境等勞動條件相較顯得不合理的情況。這個定義是為了預防、禁止和懲治性剝削、勞力剝削和切除器官剝削等犯罪行為的目的而制定的。根據該條的解釋,需要綜合考慮被害人的主觀認知和一般人的通念,並比較被害人從事的勞動和所得的報酬,只有在被害人所從事的勞動和所得的報酬之間的對價關係顯得不合理的情況下,才能認定為「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這個條款的目的是防止行為人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來迫使被害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的工作。根據該條款的解釋,如果行為人利用被害人處於弱勢處境的情況下,讓被害人無法不從事勞動,使得理性的人都認為自己別無選擇,必須從事勞動,那麼這種手段可以被認定為不法的,符合該條所定的構成要件。相反,如果行為人沒有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來迫使被害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的工作,那麼就不能構成該罪行。
- 第二條第一款第二目之四及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條文
- 第三條條文
-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施行細則 第 3 條條文
- 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 2 條條文
- 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 3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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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