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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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一目、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定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應考量被害人之經濟、生理、心理、情感、家庭、社會地位、智識水平、身分及語言狀態等相當情形之脆弱處境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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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第 5 條,該條規定涉及到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所定的器官類目。具體來說,這意味著在進行人體器官移植時,所使用的器官類型必須符合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的規定。根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不同的器官類型有不同的規定。具體的內容可以在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中找到。
- 第二條第一款第一目、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 2 條條文
- 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 29 條條文
- 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 31 條條文
- 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 32 條條文
- 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 3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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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