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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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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本法第四條規定,每半年邀集當地移民、警政、社政、教育、衛政、勞政、檢察、新聞、漁、交通、海岸巡防等相關機關(單位)及民間團體,召開防制人口販運協調聯繫會議,研議辦理該條各款所定事項;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協調聯繫會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第6條》的解釋,該條規定了「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的定義。這是指人口販運加害人利用被害人處於非法入境、非法居留、身處異鄉、語言不通等相當的弱勢處境。 參考資料: - 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第6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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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本法第四條規定,每半年邀集當地移民、警政、社政、教育、衛政、勞政、檢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