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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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本法第四條規定,每半年邀集當地移民、警政、社政、教育、衛政、勞政、檢察、新聞、漁業、交通、海岸巡防等相關機關(單位)及民間團體,召開防制人口販運協調聯繫會議,研議辦理該條各款所定事項;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協調聯繫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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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第6條》的解釋,該條規定了「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的定義。這是指人口販運加害人利用被害人處於非法入境、非法居留、身處異鄉、語言不通等相當的弱勢處境。 參考資料: - 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第6條
- 第四條條文
- 業名詞
- 人口販運名詞
- 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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