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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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四條第三款、第五條第二款及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指定傳染病,包括結核病、梅毒、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或其他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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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第7條針對相關專業人員的定義進行了規範。根據該條第1項的規定,相關專業人員包括辦理人口販運案件查緝、偵查、被害人鑑別、救援、保護及安置之人員、通譯人員、心理輔導人員、醫師、護理人員以及就業輔導員。 此外,根據該條第2項的規定,第8條及第三項所指的相關專業人員指的是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人員,也就是通譯人員、心理輔導人員、醫師、護理人員以及就業輔導員。 這些專業人員的定義旨在確保人口販運案件能夠得到適當的處理和支援,保護受害者的權益和福祉。他們的工作範圍包括案件調查、被害人協助、心理輔導、醫療支援以及就業輔導等方面。 例如,通譯人員的存在是為了確保與涉案人員進行有效的溝通,有助於調查工作的進行。另外,心理輔導人員則負責提供受害人所需的心理支援,以幫助他們重新建立自信和積極面對生活。這些專業人員的角色和責任是根據人口販運防制法及其相關法規所設定的。
- 第四條第三款、第五條第二款及第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 4 條條文
- 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 5 條條文
- 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 1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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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