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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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第8條,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每半年邀集當地移民、警政、社政、教育、衛生、勞政、檢察及新聞等相關機關或單位,召開防制人口販運協調聯繫會議,研議辦理該條各款所定事項;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協調聯繫會議。這項條款要求政府機關定期召開會議,以討論和研議防制人口販運的相關事項。會議的參與對象包括移民、警政、社政、教育、衛生、勞政、檢察及新聞等相關機關或單位。這些會議的目的是協調各機關的工作,確保各項防制人口販運的任務能夠有效執行。必要時,政府機關也可以召開臨時的協調聯繫會議。
- 人口販運名詞
- 業名詞
- 第五條條文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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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