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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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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為辦理防制人口販運年度工作成效及檢討策進務所需,得請求本法第五條所定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必要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第8條,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每半年邀集當地移民、警政、社政、教育、衛生、勞政、檢察及新聞等相關機關或單位,召開防制人口販運協調聯繫會議,研議辦理該條各款所定事項;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協調聯繫會議。這項條款要求政府機關定期召開會議,以討論和研議防制人口販運的相關事項。會議的參與對象包括移民、警政、社政、教育、衛生、勞政、檢察及新聞等相關機關或單位。這些會議的目的是協調各機關的工作,確保各項防制人口販運的任務能夠有效執行。必要時,政府機關也可以召開臨時的協調聯繫會議。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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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內政部為辦理防制人口販運年度工作成效及檢討策進業務所需,得請求本法第五條所定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