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服務管理規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協助將被害人安全送返原籍國(地)事宜,由機構式安置服務處所徵詢被害人後,配合移民署各區事務大隊所屬專勤隊之勤務規劃,協助辦理護送至機場或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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