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施行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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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所採得之去氧核醣核酸樣本,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採樣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或旅行證件號碼。 二、樣本之型態、數量、採樣時間及採樣地點。 三、採樣人之姓名、職稱及服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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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採集去氧核醣核酸樣本時必須記載以下事項: 1. 被採樣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或旅行證件號碼。 2. 樣本的型態、數量、採樣時間和採樣地點。 3. 採樣人的姓名、職稱和服務機關。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第十條,進行去氧核醣核酸採樣的過程中,應該詳細記錄被採樣人的相關資訊,例如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同時,也應該記錄採樣的時間、地點以及進行採樣的人員的姓名、職稱和服務機關。
- 第十條條文
- 核名詞
- 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 第 1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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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