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施行細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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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司法警察機關在移送涉及去氧核醣核酸樣本的案件時,應將移送書影本送交刑事局。根據《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第5條第1項的規定,司法警察機關在進行刑事調查過程中,可以依法取得疑犯、被告或其他相關人員的去氧核醣核酸樣本。而根據該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的規定,司法警察機關在移送相關案件時,應將去氧核醣核酸樣本的移送書影本送交刑事局。這是保障案件移送程序的一項規定,以確保移送書影本能夠妥善交予相關的刑事機關進行後續處理。具體執行細節可以參考《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及相關法規的規定。
- 司法警察名詞
- 第五條第一項條文
- 核名詞
- 傳票名詞
- 拘票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施行細則 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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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