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施行細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所定證明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採樣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或旅行證件號碼。 二、接受去氧核醣核酸採樣之案由或事由。 三、採樣時間及採樣地點。 四、採樣機關。 五、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被採樣人之權利。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所定證明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採樣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或旅行證件號碼。 二、接受去氧核醣核酸採樣之案由或事由。 三、採樣時間及採樣地點。 四、採樣機關。 五、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被採樣人之權利。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