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施行細則 第 8 條
快速跳轉
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所定證明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採樣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或旅行證件號碼。 二、接受去氧核醣核酸採樣之案由或事由。 三、採樣時間及採樣地點。 四、採樣機關。 五、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被採樣人之權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的规定,採樣機關在出具證明書時應記載以下事項: 一、被採樣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或旅行證件號碼。 二、採樣的案由或事由。 三、採樣的時間和地點。 四、採樣的機關。 五、根据《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第1項和第2項》,被採樣人的權利。 範例資料來源: 《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施行細則》(行政院公告),有效核酸疾病管理全球防疫,https://www.gcaa.org.tw/laws/detail/5a5a68b522372f11581d2ed0
- 第八條第一項條文
- 核名詞
- 案由名詞
-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條文
- 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 第 8 條條文
- 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 第 1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