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施行細則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依本條例
第九條
規定請求志願自費採樣者,應先填妥申請書,向刑事局提出;其為
限制行為能力
人或
無行為能力
人者,由
法定代理人
、
監護人
、直轄市、縣(市)社會行政
主管機關
或警政機關代為申請。
前項請求人應依刑事局通知之時間,
攜帶
身分證明文件,親至刑事局繳納費用及採樣;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者,應由代為申請之人或機關派員陪同前往。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