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施行細則 第 9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施行細則第九條的規定: 1. 如果是自願自費進行去氧核醣核酸採樣的申請者,應填寫申請書並向刑事局提出;如果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則由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直轄市、縣(市)社會行政主管機關或警政機關代為申請。 2. 申請人應根據刑事局的通知時間,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前往刑事局繳納費用並進行採樣;如果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則由代為申請的人或機關派員陪同前往。 參考資料: - 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 - 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施行細則
- 第九條條文
- 限制行為能力名詞
- 無行為能力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監護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攜帶名詞
- 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 第 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