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機關獎勵金發給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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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激勵警察人員及支援警察機關勤務、業務人員工作士氣,獎勵工作績效,得發給獎勵金;其發給對象如下: 一、內政部警政署與所屬警察機關(構)、學校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與所屬警察機關(構)(以下簡稱警察機關)執行警察任務之人員及團體。 二、協助執行警察任務之行政機關。 三、協助執行警察任務與勤務、業務之民眾、義警、民防團隊編組及守望相助隊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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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警察機關獎勵金發給辦法第2條規定了獎勵金的發放對象,包括警察機關執行警察任務的人員及團體、協助執行警察任務的行政機關,以及協助執行警察任務與勤務、業務的民眾、義警、民防團隊編組及守望相助隊人員。 例如,一名警察在執行警察任務過程中表現出色,有重大功績,警察機關可以給予該警察獎勵金作為鼓勵和表彰。另外,一個協助警察執行任務的行政機關,若其有卓越的工作表現,也可以獲得獎勵金。同樣地,民眾、義警、民防團隊編組及守望相助隊人員若在協助警察執行任務的過程中有傑出表現,也有資格獲得獎勵金的發放。
- 行政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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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