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七條之二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1.11.29
警察機關獎勵金發給辦法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為激勵警察人員及支援警察機關勤務、業務人員工作士氣,獎勵工作績效,得發給獎勵金;其發給對象如下:
一、內政部警政署與所屬警察機關(構)、學校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與所屬警察機關(構)(以下簡稱警察機關)執行警察任務之人員及團體。
二、協助執行警察任務之行政機關。
三、協助執行警察任務與勤務、業務之民眾、義警、民防團隊編組及守望相助隊人員。
獎勵金發給之類別、條件及金額上限,如附表。
- 第二條第一款之發給對象,應於工作完成後三個月內,詳敘具體事蹟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依附表所列類別向所屬警察機關相關業務單位申請獎勵金。
- 第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發給對象,依附表所定類別由受協助之警察機關相關業務單位,於工作完成後三個月內,詳敘具體事蹟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獎勵金。
警察機關應成立績效評估會,由機關首長指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擔任召集人及副召集人,並由督察、人事、政風及主(會)計等單位派員組成,負責評估獎勵金申請案件之績效。
績效評估會應依申請單位年度施政重點與工作計畫所設定之績效評核原則及績效指標,評估申請獎勵金案件之貢獻程度及工作績效,於附表所定金額上限內審酌發給相當之獎勵金。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警察機關獎勵金發給辦法全文共 9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1.11.29,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