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機關獎勵金發給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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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機關獎勵金發給辦法第 5 條」的內容,可以得知以下幾項規定: 1. 獎勵金申請案件經警察機關的業務、人事及主(會)計等單位初步審核後,由人事單位彙整提送績效評估會審議。經績效評估結果簽陳機關首長核定後,才能發給獎勵金。然而,在大型活動或重要勤務的獎勵金申請案件中,則需要按月結算,不需要經過績效評估會審議。 2. 對於工作事蹟明確且有績效的獎勵金申請案件,如果因為時效急迫性或相同案情已經核發過,則可以經過相關權責單位的書面審核同意後,簽陳機關首長核定並先行發給獎勵金,然後再提交績效評估會審議追認。如果績效評估會審議發現不符合規定,則已經發給的獎勵金應該被追繳回來。 根據《警察機關獎勵金發給辦法》修正,警察機關按其制度及業務特性,嘉獎在執行勤務上表現優異之同仁,以激勵全體執行人員繼續獻身為國為民之精神,特訂本辦法。有關嘉獎人員及其嘉獎標準、核獎方式及獎金發給方式,及獎金之核發、預算範圍、核發及管理等事項,由內政部訂定辦法 。所以可利用《警察機關獎勵金發給標準及發給辦法》詳細了解警察機關如何嘉獎人員,獎金的發給等相關內容。 例如,《警察機關獎勵金發給標準及發給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獎勵金標準如下: 「第5條 獎勵金申請案件經警察機關之業務、人事及主(會)計等權責單位初步審核,並由人事單位彙整提送績效評估會審議,依績效評估結果簽陳機關首長核定後發給。但大型活動或重要勤務獎勵金申請案件應按月結算,免經績效評估會審議。」 在這個條文中,可以看出獎勵金申請案件需要經過警察機關的業務、人事及主(會)計等單位的初步審核,然後由人事單位彙整提送績效評估會審議。最終需要簽陳機關首長核定,才能發給獎勵金。不過,大型活動或重要勤務的獎勵金申請案件則需要按月結算,不需要經過績效評估會審議。 與此相關的法規資料包括《警察機關獎勵金發給辦法》以及內政部所制定的相關細則、指導文件等。這些資料可以提供詳細的法規內容和執行細節,協助理解和解釋相關法條。 參考資料: 1. 警察機關獎勵金發給辦法。 2. 內政部相關細則、指導文件等。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 追繳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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