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機關獎勵金發給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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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應成立績效評估會,由機關首長指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擔任召集人及副召集人,並由督察、人事、政風及主(會)計等單位派員組成,負責評估獎勵金申請案件之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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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到的法規-警察機關獎勵金發給辦法第 6 條,該條規定了警察機關在獎勵金發放方面應成立績效評估會。績效評估會由機關首長指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作為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并由督察、人事、政風及主(會)計等單位派員組成。其職責是負責評估獎勵金申請案件的績效。 這個法條的目的是確保警察機關在發放獎勵金時能夠進行客觀公正的評估。績效評估會的組成人員包括督察、人事、政風及主(會)計等不同部門的代表,這樣可以確保考慮到不同層面的觀點和利益,從而提高評估的公正性和準確性。 根據我所搜尋到的資料,目前並沒有具體的案例或裁判書與這一法條相關。因此,無法提供與該法條直接關聯的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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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