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機關獎勵金發給辦法 第 7 條
快速跳轉
績效評估會應依申請單位年度施政重點與工作計畫所設定之績效評核原則及績效指標,評估申請獎勵金案件之貢獻程度及工作績效,於附表所定金額上限內審酌發給相當之獎勵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機關獎勵金發給辦法第7條,績效評估會應該依照申請單位年度施政重點與工作計畫所設定的績效評核原則及績效指標,評估申請獎勵金案件的貢獻程度和工作績效,在附表所定的金額上限內酌情發給相應的獎勵金。 參考資料: 《警察機關獎勵金發給辦法》(最新版)
- 核名詞
- 審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警察機關獎勵金發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