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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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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置副署長二人或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或中將,其中一人得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襄理署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法第 12 條,該署設有副署長職位,人數為二人或三人,職級為簡任第十四職等或中將。其中一人可以按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的規定,協助負責署務。 範例:例如,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法第 12 條可以這樣應用,如果該署決定設置三個副署長職位,其中兩個職位將以簡任第十四職等的中級官階職級設置,另一個副署長職位由一位中將級官階的軍官擔任,這樣就符合了該法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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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法第 12 條規定:「本署置副署長二人或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或中將,其中一人得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襄理署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