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置副署長二人或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或中將,其中一人得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襄理署務。
根據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法第 12 條,該署設有副署長職位,人數為二人或三人,職級為簡任第十四職等或中將。其中一人可以按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的規定,協助負責署務。 範例:例如,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法第 12 條可以這樣應用,如果該署決定設置三個副署長職位,其中兩個職位將以簡任第十四職等的中級官階職級設置,另一個副署長職位由一位中將級官階的軍官擔任,這樣就符合了該法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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