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設政風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法第 16 條規定,設有政風處,該處的職責是依法辦理政風事項。政風處由處長和副處長組成,其中處長為簡任職等第十二職等,副處長則為簡任職等第十一職等。此外,處內所需的其他工作人員則根據本法所定的員額進行派充。根據此法條的規定,政風處負責處理和監督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內部的政風事務,以確保機構的運作遵守相關法規和規章制度。政風處的工作人員應該具備相應的資格和能力,以有效執行其職責。有關政風處的具體職責和工作內容可能在相關內部規章和行政法規中進一步明確。例如,政風處可能負責監察機關內的行政倫理和道德問題,調查舉報投訴案件,執行行政紀律處分等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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