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條文,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法第20條可以有以下的解釋: 1. 本署及所屬機關成立時,由其他機關納編人員,其經原任機關所請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得不受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任用法與各項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規則所定特考特用及轉調規定之限制。但再轉調時,以原請辦考試機關及所屬機關、本署及所屬機關之職務為限。 根據這項條文,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成立時,從其他機關納編的人員經由原來的機關請辦特種考試合格,則不受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任用法以及各項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規則的特考特用與轉調規定的限制。但如果再次轉調時,限制會以原請辦考試機關、所屬機關、本署及所屬機關之職務為限。 例如,如果一位人員在海巡署成立時從其他機關納編並通過特種考試,該人員可以不受轉調規定的限制,但如果他們再次轉調時,只能轉調到原請辦考試機關、所屬機關、本署及所屬機關的職務中。 2. 前項移編人員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依原各該法令任職。 根據這項條文,如果移編的人員沒有公務人員任用的資格,則可以依照各相關法令任職。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移編的人員沒有公務人員任用的資格,那他們可以根據該法令的規定來任職。 3. 隨同業務移撥及其他具有航海、造船、輪機、資訊、電子等特殊專長之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本署及所屬機關尚未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申請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 根據這項條文,具有航海、造船、輪機、資訊、電子等特殊專長的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人員可以申請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如果他們尚未取得公務人員任用的資格。 例如,一位具有特定專業知識,例如航海、造船、輪機、資訊、電子等專長的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人員,如果他們尚未取得公務人員任用的資格,則可以根據這項條文申請轉任為公務人員檢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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