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施行後,應就本署暨所屬機關之編裝、組織重新檢討調整,俾符合優先發展海域巡防之原則,並以三年為期限。必要時,得延長一年。
根據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法第27條,該法施行後,應重新檢討調整本署及所屬機關的編裝組織,以符合優先發展海域巡防的原則。根據這條法律,這項檢討調整的期限是三年,必要時可以延長一年。具體的檢討和調整的內容需要參考相關的法律文件和資料,以便確定具體的編裝和組織調整。 一個可能與此法條相關的範例是,如果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在執行海域巡防任務時發現珊瑚礁的破壞情況日益嚴重,為了更有效保護海洋生態,他們可能會根據第27條進行組織調整,增加相關專業人力和資源,以強化對珊瑚礁的保護措施。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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