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及所屬機關,於年度預算執行中成立,其因調配人力移撥員額及業務時,所需各項相關經費,得由移撥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支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法第26條規定,在年度預算執行中,本署及所屬機關調配人力移撥員額及業務時所需的相關經費,可以由移撥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進行調整支應,而不受預算法第62條和第63條的限制。 根據我所了解的資料,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為了讓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可以在執行年度預算時更靈活地調配人力和調整業務需求,以確保適切的資源分配。這條法規的設立可能是為了因應工作需要的變動性,使得組織能夠快速調整人力和經費來應對不同的情況。 舉個例子,假設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的某個機關在執行任務時需要調整人力配置,可能需要調動一些人員到其他岗位,同時調整相關的經費來支持這些調動。根據法規,該機關可以在原有的預算範圍內進行內部調整,而不需要受到預算法的限制。這樣可以確保組織可以靈活地應對各種變化和需求。 需要注意的是,這只是根據已提供的資料所作的逐條釋義,可能會有其他相關法規和文件進一步說明該條例的具體細節和适用情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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