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公民投票經費募集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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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定募集,係指公民投票案成立公告後或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收到依本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交付辦理公民投票函文之日起,至投票日前一日止,提案人、公民投票案支持或反對意見者,以從事意見宣傳為目的,向不特定人募集財物或接受其捐贈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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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基於全國性公民投票經費募集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 條的解釋來看,本條規定了募集行為的範圍和時間範圍。根據該法規,募集行為是指在公民投票案成立公告後或中央選舉委員會收到交付辦理公民投票函文之日起,至投票日前一日止,提案人、公民投票案支持或反對意見者為了從事意見宣傳而向不特定人募集財物或接受其捐贈的行為。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個公民投票案案成立公告後,提案人或支持該案的團體開始募集金錢或接受捐款,並打算用這筆資金進行宣傳活動,那麼這個募集行為就適用於全國性公民投票經費募集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 條的規定。這些募集活動必須在投票日前一日截止,並且必須是向不特定的人募集財物或接受他們的捐款。
- 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條文
- 公民投票法 第 14 條條文
- 公民投票法 第 15 條條文
- 公民投票法 第 1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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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