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公民投票經費募集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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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之領銜人、公民投票案支持或反對意見之代表人,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或本會收到依本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交付辦理公民投票函文之日起,向本會申請許可募集經費者,應在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備具下列各款資料之申請書提出之: 一、領銜人或代表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支持或反對意見者,並應檢附聯名成員之名冊及其依本會指定格式之電子檔。 二、開立專戶之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 三、委任會計師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或營業處所地址。 四、設立辦事處者,辦事處地址及其負責人。
- 2.前項支持或反對意見之聯名人數,應達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萬分之零點五以上。
- 3.前二項支持或反對意見代表人及聯名成員,於申請書提出日,應年滿十八歲,並設有戶籍。
- 4.本會收到第一項書件表冊資料,應予點清,不合規定者,即請送件人或請其轉知提案人之領銜人、公民投票案支持或反對意見之代表人補齊後,始予收件。
- 5.第三項之聯名成員有與受理在前之申請案件重複者,不計入聯名人數。刪除後人數不足第二項規定者,應通知公民投票案支持或反對意見之代表人限期補齊後重新收件,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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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全國性公民投票經費募集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 條」的規定,提案人領銜人和支持或反對意見的代表人在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或向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交付函文之日起,申請許可募集經費時,需要向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提交申請書。該申請書必須包含以下資料: 1. 領銜人或代表人的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支持或反對意見的人,還需要附上聯名成員的名冊和按照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指定格式的電子檔。 2. 開立專戶的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和戶名。 3. 委任會計師的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或營業處所地址。 4. 如果設有辦事處,還需要提供辦事處地址和負責人的姓名。 5. 聯名人數必須達到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的選舉人總數的萬分之零點五以上。 6. 申請書提交日時,支持或反對意見的代表人和聯名成員應年滿十八歲,並且設有戶籍。 7. 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應該點清收到的書件和表冊資料,如有不符合規定的地方,應請提交者或轉告提案人的領銜人、支持或反對意見的代表人補齊後再收件。 8. 聯名成員中若有與之前受理的申請案件重複的人,不計入聯名人數。若刪除後聯名人數不足第二條規定的數量,應通知支持或反對意見的代表人限期補齊,逾期不予受理。 根據以上法規,以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提案人和支持或反對意見的代表人所提出之申請書為基礎,需確保符合上述條文的要求才能順利進行募集經費相關的程序。
- 代表人名詞
- 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條文
- 公民投票法 第 14 條條文
- 公民投票法 第 15 條條文
- 公民投票法 第 1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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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