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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消防法 第 15-3 條

  1. 1.液化石油氣容器(以下簡稱容器)製造或輸入業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型式認可,發給型式認可證書,始得申請個別認可。
  2. 2.容器應依前項個別認可合格並附加合格標示後,始得銷售。
  3. 3.第一項所定容器,其製造或輸入業者申請認可之資格、程序、應備文件、認可證書(換)發、有效期間、變更、撤銷廢止、延展、合格標示停止核發、銷售對象資料之建置、保存與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 4.第一項所定容器之規格、構造、材質、熔接規定、標誌、塗裝、使用年限、認可試驗項目、批次認定、抽樣數量、試驗結果之判定、合格標示之規格與附加方式、不合格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5. 5.第一項所定型式認可、個別認可、型式認可證書、第二項所定合格標示之核發、第三項所定型式認可證書核(換)發、變更、合格標示停止核發、撤銷、廢止、延展,得委託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辦理之。
  6. 6.前項所定專業機構辦理型式認可、個別認可、合格標示之核發、型式認可證書核(換)發、變更、延展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其收費項目及費額,由該機構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7. 7.第五項所定專業機構,其申請登錄之資格、儀器設備與人員、程序、應備文件、登錄證書之有效期間、核(換)發、撤銷、廢止、變更、延展、資料之建置、保存與申報、停止執行業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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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消防法第15-3條規定了液化石油氣容器的製造或輸入業者需要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型式認可,並發給型式認可證書後才能申請個別認可。容器需要符合型式認可的要求和具有合格標示才能進行銷售。該條也規定了容器的製造或輸入業者申請認可的資格、程序、應備文件、認可證書的核發和變更等事項需要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容器的規格、構造、材質、熔接規定、標誌、塗裝、使用年限、認可試驗項目等標準也需要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型式認可、個別認可、型式認可證書、合格標示的核發、變更、撤銷、廢止、延展等事項可以委託專業機構辦理,而相應的費用由申請人負擔。專業機構的資格、儀器設備與人員、程序、登錄證書的有效期間、核發等事項需要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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