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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 第 15-4 條

  1. 1.容器應定期檢驗,零售業者應於檢驗期限屆滿前,將容器送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容器檢驗機構實施檢驗,經檢驗合格並附加合格標示後,始得繼續使用,使用年限屆滿應汰換之;其容器定期檢驗期限、項目、方式、結果判定、合格標示應載事項與附加方式、不合格容器之銷毀、容器閥之銷毀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2. 2.前項所定容器檢驗機構辦理容器檢驗所需費用,由零售業者負擔,其收費項目及費額,由該機構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3. 3.第一項所定容器檢驗機構,其申請登錄之資格、儀器設備與人員、程序、應備文件、登錄證書之有效期間、(換)發、撤銷廢止、變更、延展、資料之建置、保存與申報、合格標示之停止核發、停止執行業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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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中所提到的消防法第15-4條,該條有三項款提及容器檢驗相關的事項。 第一項規定容器檢驗的基本要求,包括定期檢驗、送驗機構、檢驗結果等。容器應定期檢驗,並在檢驗期限屆滿前送往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容器檢驗機構進行檢驗。經檢驗合格後,應附加合格標示,方可繼續使用。在使用年限屆滿時,應將容器汰換。此外,容器定期檢驗的相關事項,例如檢驗期限、項目、方式、結果判定、合格標示的載事項與附加方式、不合格容器的銷毀等,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規定。 第二項規定容器檢驗機構收費事項。容器檢驗機構辦理容器檢驗所需費用,由零售業者負擔。該機構需要將收費項目及費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三項規定容器檢驗機構的相關事項。包括機構的申請登錄資格、儀器設備與人員、程序、應備文件、登錄證書的有效期間、核(換)發、撤銷、廢止、變更、延展、資料建置、保存與申報、合格標示的停止核發、停止執行業務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總結來說,消防法第15-4條規定了容器檢驗的要求,包括定期檢驗、合格標示、檢驗費用等相關事項。並且,該條也規定了容器檢驗機構的資格、程序、費用等相關事項。根據法規,如果未依規定進行容器檢驗或不符合檢驗結果,可能會面臨相應的罰款或其他處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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