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 第 4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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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840712 全文修正)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未繳納者,由主管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規定處罰後,仍須催告始能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惟既已限期繳納,其催告程序即無必要,爰予刪除。
(1120530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義務人經通知限期繳納而逾期未繳納者,原處分機關即得依行政執行法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執行,無於本法另為規定之必要,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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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071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規定處罰後,仍須催告始能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惟既已限期繳納,其催告程序即無必要,爰予刪除。
(1120530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義務人經通知限期繳納而逾期未繳納者,原處分機關即得依行政執行法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執行,無於本法另為規定之必要,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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