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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法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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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法協助執行災害應變措施之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登錄;其登錄之申請條件、有效期限、廢止、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2. 2.前項經登錄之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各級政府應為其投保救災意外險,並得協助提供救災設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災害防救法第64條的規定,協助執行災害應變措施的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登錄。關於登錄的申請條件、有效期限、廢止、輔導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內政部會制定相關規定。 例如,根據內政部「災害防救團體及志願組織登錄管理辦法」,登錄申請的條件可能包括:組織具有法人資格、具有災害防救相關專業能力、設有組織章程等。登錄的有效期限可能為一定的年限,並需在到期前重新申請登錄。若災害防救團體或志願組織不再符合登錄條件,政府有權廢止其登錄。政府在執行災害防救工作中應該協助登錄的團體或組織投保救災意外險,並可以提供相應的救災設備支援。 以上回答僅供參考,具體內容仍需參考內政部關於災害防救團體及志願組織登錄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立法沿革 1

(1110524 全文修正)

依本法協助執行災害應變措施之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登錄;其登錄之申請條件、有效期限、廢止、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前項經登錄之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各級政府應為其投保救災意外險,並得協助提供救災設備。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刪除「撤銷」之授權規定,因違法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規定,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為一部或全部之撤銷,無須於本法另為授權;另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未修正。

  • 廢止名詞
(1110524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刪除「撤銷」之授權規定,因違法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規定,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為一部或全部之撤銷,無須於本法另為授權;另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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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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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災害防救法第 64 條規定:「依本法協助執行災害應變措施之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登錄;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災害防救法第 6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災害防救法第 6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