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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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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10 條的規定,可以得到以下解釋: 1. 根據法規,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的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的位置、構造及設備圖說,必須在開工前由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審查完成,並獲得主管建築機關的許可。 2. 完工後,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與消防機關一同檢查該場所的位置、構造及設備,確定符合要求後,才能發給使用執照。 3. 儲存液體公共危險物品的儲槽必須在申請完工檢查前,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專業機構進行以下檢查,並出具合格證明文件: - 滿水或水壓檢查。 - 儲槽容量超過一千公秉的,必須進行地盤、基礎及熔接檢查。 4. 滿水、水壓、地盤、基礎及熔接檢查之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 以上解釋是根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10 條的規定進行的。這些規定著重於確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的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的安全性,在工程進行過程中進行審查和檢查,並要求符合特定的標準和檢驗程序。根據最新法規,應根據中央主管機關的指定進行相關檢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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