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 36 條
室內儲槽場所輸送液體六類物品之配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為鋼製或金屬製。但鋼製或金屬製配管會造成作業污染者,得設置塑材雙套管。 二、應經該配管最大常用壓力之一點五倍以上水壓進行耐壓試驗十分鐘,不得洩漏或變形。但以水壓進行耐壓試驗確有困難者,得以該配管最大常用壓力之一點一倍以上氣壓進行耐壓試驗。設置塑材雙套管者,其耐壓試驗以內管為限。 三、設於地上者,不得接觸地面,且外部應有防蝕功能。 四、埋設於地下者,外部應有防蝕功能;接合部分,應有可供檢查之措施。但以熔接接合者,不在此限。 五、設有加熱或保溫之設備者,應具有預防火災之安全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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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36條: 一、室內儲槽場所輸送液體六類物品之配管應符合以下規定: 1. 配管應為鋼製或金屬製。但若鋼製或金屬製配管會造成作業污染,則可以設置塑材雙套管。 2. 配管應經過該配管最大常用壓力之1.5倍以上水壓進行耐壓試驗10分鐘,不得有洩漏或變形。若以水壓進行耐壓試驗確有困難,則可以以該配管最大常用壓力之1.1倍以上氣壓進行耐壓試驗。對於設置塑材雙套管的情況,耐壓試驗僅針對內管進行。 3. 若配管設於地上,則不得接觸地面,且外部應具有防蝕功能。 4. 若配管埋設於地下,則外部應具有防蝕功能。接合部分應提供可檢查的措施,但如果使用熔接接合的方式,則不在此限。 5. 若配管設有加熱或保溫設備,則應具有預防火災之安全構造。 依據上述法規,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36條對室內儲槽場所輸送液體六類物品之配管提出了具體規定。相關法規明確要求配管的材質、耐壓試驗、接觸地上或地下的特殊要求,以及設備安全構造,以確保配管的安全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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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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