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 37 條
室外儲槽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儲槽側板外壁與廠區外鄰近場所之安全距離,準用第十三條規定。 二、儲存液體儲槽側板外壁與儲存場所廠區之境界線距離,應依附表四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以不燃材料建造具二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牆。 (二)不易延燒者。 (三)設置防火水幕者。 三、儲槽之周圍保留空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儲存閃火點未達攝氏二十一度之六類物品,其容量未達二公秉者,應在一公尺以上;二公秉以上未達四公秉者,應在二公尺以上;四公秉以上未達十公秉者,應在三公尺以上;十公秉以上未達四十公秉者,應在五公尺以上;四十公秉以上者,應在十公尺以上。 (二)儲存閃火點在攝氏二十一度以上未達七十度之六類物品,其容量未達十公秉者,應在一公尺以上;十公秉以上未達二十公秉者,應在二公尺以上;二十公秉以上未達五十公秉者,應在三公尺以上;五十公秉以上未達二百公秉者,應在五公尺以上;二百公秉以上者,應在十公尺以上。 (三)儲存閃火點在攝氏七十度以上之六類物品,其容量未達二十公秉者,應在一公尺以上;二十公秉以上未達四十公秉者,應在二公尺以上;四十公秉以上未達一百公秉者,應在三公尺以上;一百公秉以上者,應在五公尺以上。 四、相鄰儲槽側板外壁間之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儲存閃火點未達攝氏六十度之六類物品: 1.浮頂式儲槽直徑未達四十五公尺者,為相鄰二座儲槽直徑和之六分之一,並應在九十公分以上;儲槽直徑四十五公尺以上者,為相鄰二座儲槽直徑和之四分之一。 2.固定式儲槽直徑未達四十五公尺者,為相鄰二座儲槽直徑和之六分之一,並應在九十公分以上;儲槽直徑四十五公尺以上者,為相鄰二座儲槽直徑和之三分之一。 (二)儲存閃火點在攝氏六十度以上之六類物品: 1.浮頂式儲槽直徑未達四十五公尺者,為相鄰二座儲槽直徑和之六分之一,並應在九十公分以上;儲槽直徑四十五公尺以上者,為相鄰二座儲槽直徑和之四分之一。 2.固定式儲槽直徑未達四十五公尺者,為相鄰二座儲槽直徑和之六分之一,並應在九十公分以上;儲槽直徑四十五公尺以上者,為相鄰二座儲槽直徑和之四分之一。 (三)防液堤內部儲槽均儲存閃火點在攝氏九十三度以上之六類物品者,應在九十公分以上。 五、應定著在堅固基礎上,並不得設於岩盤斷層等易滑動之地形。 六、儲槽構造除準用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外,並應具有耐震及耐風壓之結構;其支柱應以鋼筋混凝土、鋼骨混凝土或其他具有同等以上防火性能之材料建造。 七、儲槽內壓力異常上升時,有能將內部氣體及蒸氣由儲槽上方排出之構造。 八、儲槽表面應有防蝕功能。 九、儲槽底板與地面相接者,底板外表應有防蝕功能。 十、壓力儲槽,應設置安全裝置;非壓力儲槽,應設置通氣管。 十一、儲槽應設置自動顯示儲量裝置。 十二、儲槽儲存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其注入口準用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 十三、幫浦設備除準用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周圍保留空地寬度不得小於三公尺。但設有具二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牆或儲存六類物品數量未達管制量十倍者,不在此限。 (二)與儲槽側板外壁之距離不得小於儲槽保留空地寬度之三分之一。 十四、儲槽閥應為鑄鋼或具有同等以上性能之材質,且不得有洩漏之情形。 十五、儲槽之排水管應置於槽壁。但排水管與儲槽之連接部分,於發生地震或地盤下陷時,無受損之虞者,得設在儲槽底部。 十六、浮頂式儲槽設置於槽壁或浮頂之設備,於地震等災害發生時,不得損傷該浮頂或壁板。但設置保安管理上必要設備者,不在此限。 十七、配管設置準用第三十六條規定。 十八、避雷設備應符合CNS一二八七二規定,或以接地方式達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者。但六類物品儲存量未達管制量十倍,或因周圍環境,無致生危險之虞者,不在此限。 十九、儲存液體六類物品,應設置防液堤。但儲存二硫化碳者,不在此限。 二十、儲存固體第三類公共危險物品禁水性物質之儲槽,其投入口上方防止雨水之設備,應以防水性不燃材料製造。 二十一、儲存二硫化碳之儲槽,應沒入於槽壁厚度二十公分以上且無漏水之虞之鋼筋混凝土水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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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37條的規定,室外儲槽場所的位置、構造及設備需要符合以下的要求: 1. 儲槽側板外壁與廠區外鄰近場所之安全距離,遵循第十三條的規定。 2. 儲存液體儲槽側板外壁與儲存場所廠區之境界線的距離,應遵循附表四的規定。但在以下情形之一時,則不需要遵守此限制: - 使用不易燃材料建造,具有二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牆。 - 儲存物質不易燃。 - 設置了防火水幕。 3. 儲槽周圍的空地需符合以下規定: - 儲存閃火點未達攝氏21度的六類物品,根據容量的不同,要求的距離分別為:未達2公升者,距離應在1公尺以上;2公升以上未達4公升者,距離應在2公尺以上;4公升以上未達10公升者,距離應在3公尺以上;10公升以上未達40公升者,距離應在5公尺以上;40公升以上者,距離應在10公尺以上。 - 儲存閃火點在攝氏21度以上未達70度的六類物品,根據容量的不同,要求的距離分別為:未達10公升者,距離應在1公尺以上;10公升以上未達20公升者,距離應在2公尺以上;20公升以上未達50公升者,距離應在3公尺以上;50公升以上未達200公升者,距離應在5公尺以上;200公升以上者,距離應在10公尺以上。 - 儲存閃火點在攝氏70度以上的六類物品,根據容量的不同,要求的距離分別為:未達20公升者,距離應在1公尺以上;20公升以上未達40公升者,距離應在2公尺以上;40公升以上未達100公升者,距離應在3公尺以上;100公升以上者,距離應在5公尺以上。 4. 相鄰儲槽側板外壁的距離需符合以下規定: - 儲存閃火點未達攝氏60度的六類物品: - 浮頂式儲槽直徑未達45公尺者,距離為相鄰兩座儲槽直徑和的1/6,且距離應在90公分以上;儲槽直徑45公尺以上者,距離為相鄰兩座儲槽直徑和的1/4。 - 固定式儲槽直徑未達45公尺者,距離為相鄰兩座儲槽直徑和的1/6,且距離應在90公分以上;儲槽直徑45公尺以上者,距離為相鄰兩座儲槽直徑和的1/3。 5. 儲槽應該建立在堅固的基礎上,且不得建在易滑動的地形,如岩盤斷層等地形。 6. 儲槽的構造除了需要遵守第33條第1項第4款的規定外,還應具有耐震和耐風壓的結構,支柱應使用鋼筋混凝土、鋼骨混凝土或其他具有同等以上防火性能的材料建造。 7. 儲槽內壓力異常上升時,需要有能將內部氣體和蒸氣排出儲槽上方的結構。 8. 儲槽表面應具有防蝕功能。 9. 如果儲槽的底板與地面相接,底板的外表應具有防蝕功能。 10. 壓力儲槽應設置安全裝置,非壓力儲槽則應設置通氣管。 11. 儲槽應設置自動顯示儲量的裝置。 12. 儲槽儲存第4類公共危險物品時,其注入口需要遵循第33條第1項第8款的規定。 13. 幫浦設備除了遵循第35條第1項第1款的規定外,還應符合以下的要求: - 周圍保留空地的寬度不得小於3公尺。但如果設有具有二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牆,或者儲存六類物品數量未達管制量的10倍時,可以不受此限制。 - 與儲槽側板外壁的距離不得小於儲槽保留空地寬度的1/3。 14. 儲槽閥應使用鑄鋼或具有同等以上性能的材質,且不得有洩漏情形。 15. 儲槽的排水管應置於槽壁,但排水管與儲槽連接部分在地震或地盤下陷時,如果不會受損,可以設置在儲槽底部。 16. 浮頂式儲槽設置於槽壁或浮頂上方的設備,在地震等災害發生時,不得損壞該浮頂或壁板。但如果設置了保安管理上必要的設備,則不受此限制。 17. 配管設置遵循第36條的規定。 18. 避雷設備應符合CNS12872的規定,或以接地方式達到同等以上的防護性能。但如果六類物品儲存量未達管制量的10倍,或者由於周圍環境中無造成危險的情況存在時,不受此限制。 19. 儲存液體六類物品時,應設置防液堤。但如果儲存二硫化碳,則不受此限制。 20. 儲存固體第3類公共危險物品中的禁水性物質的儲槽,其投入口上方應設置防止雨水進入的設備,且該設備應使用防水性的不燃材料製造。 21. 儲存二硫化碳的儲槽應該沒入於槽壁厚度在20公分以上且不會漏水的鋼筋混凝土水槽中。 以上回答所使用的參考資料為「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最新修訂日期為2021年4月20日發布的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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