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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 4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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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槽為雙重殼之地下儲槽場所,其位置、構造及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符合前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後段及第七款至第十二款規定。 二、直接埋設於地下者,並應符合前條第一款第二目至第四目規定。 三、置於地下槽室者,並應符合前條第二款及第十四款規定。 四、儲槽應於雙重殼間設置液體洩漏檢測設備。 五、儲槽應具有氣密性,並使用下列材料之一: (一)厚度三點二毫米以上之鋼板或具有同等以上性能之材質。 (二)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強化塑料。 六、使用強化塑料之儲槽者,應具有能承受荷重之安全構造。 七、使用鋼板之儲槽者,其外表應有防蝕功能。

深度解讀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42 條規定了儲槽為雙重殼之地下儲槽場所的位置、構造和設備要求。根據該條的規定,以下是對該項法條的逐條釋義以及相關的範例: 1. 根據前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後段和第七款規定,地下儲槽場所應符合這些規定。 2. 如果儲槽直接埋設於地下,則應符合前條第一款第二目至第四目的規定。 3. 如果儲槽置於地下槽室,則應符合前條第二款和第十四款的規定。 4. 儲槽應在雙重殼之間設置液體洩漏檢測設備。 5. 儲槽應具有氣密性,並使用厚度三點二毫米以上的鋼板或具有同等以上性能的材質,或者是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強化塑料。 6. 如果使用強化塑料的儲槽,應具有能承受荷重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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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42 條規定:「儲槽為雙重殼之地下儲槽場所,其位置、構造及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符合前條第三款、第四款、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