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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 42 條

儲槽為雙重殼之地下儲槽場所,其位置、構造及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符合前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後段及第七款至第十二款規定。 二、直接埋設於地下者,並應符合前條第一款第二目至第四目規定。 三、置於地下槽室者,並應符合前條第二款及第十四款規定。 四、儲槽應於雙重殼間設置液體洩漏檢測設備。 五、儲槽應具有氣密性,並使用下列材料之一: (一)厚度三點二毫米以上之鋼板或具有同等以上性能之材質。 (二)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強化塑料。 六、使用強化塑料之儲槽者,應具有能承受荷重之安全構造。 七、使用鋼板之儲槽者,其外表應有防蝕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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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42 條規定了儲槽為雙重殼之地下儲槽場所的位置、構造和設備要求。根據該條的規定,以下是對該項法條的逐條釋義以及相關的範例: 1. 根據前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後段和第七款規定,地下儲槽場所應符合這些規定。 2. 如果儲槽直接埋設於地下,則應符合前條第一款第二目至第四目的規定。 3. 如果儲槽置於地下槽室,則應符合前條第二款和第十四款的規定。 4. 儲槽應在雙重殼之間設置液體洩漏檢測設備。 5. 儲槽應具有氣密性,並使用厚度三點二毫米以上的鋼板或具有同等以上性能的材質,或者是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強化塑料。 6. 如果使用強化塑料的儲槽,應具有能承受荷重的安全結構。 7. 如果使用鋼板的儲槽,其外表應具有防蝕功能。 請注意,這些釋義是根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的第 42 條的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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