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 4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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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47 條的規定,提供以下逐條釋義: 1. 根據該條第一項的規定,若製造、儲存或處理六類物品達到管制量的三十倍以上,管理權人應選任管理或監督層次以上的幹部作為保安監督人。保安監督人應擬訂消防防災計畫,並報請當地消防機關核定。保安監督人的職責主要是執行與六類物品保安監督相關的業務。 2. 第二項規定,保安監督人選任後的十五日內,應向當地消防機關報備,讓其備查。若有人事異動,也需同樣報告給當地消防機關。 3. 第三項規定,保安監督人應經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接受二十四小時的訓練,並持有合格證書,才能擔任保安監督人的職務。保安監督人在任職期間,每兩年需接受一次複訓。 4. 最後一項規定,消防防災計畫的內容和講習訓練要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以上解釋的來源均為《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並根據最新修訂的相關規定提供該項的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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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