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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 4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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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47 條的規定,提供以下逐條釋義: 1. 根據該條第一項的規定,若製造、儲存或處理六類物品達到管制量的三十倍以上,管理權人應選任管理或監督層次以上的幹部作為保安監督人。保安監督人應擬訂消防防災計畫,並報請當地消防機關核定。保安監督人的職責主要是執行與六類物品保安監督相關的業務。 2. 第二項規定,保安監督人選任後的十五日內,應向當地消防機關報備,讓其備查。若有人事異動,也需同樣報告給當地消防機關。 3. 第三項規定,保安監督人應經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接受二十四小時的訓練,並持有合格證書,才能擔任保安監督人的職務。保安監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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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47 條規定:「(刪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