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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 6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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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液化石油氣製造場所,其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與場外第一類及第二類保護物之安全距離應分別符合表一之L1及L4之規定。但與場外第一類或第二類保護物之安全距離未達L1或L4,而達表二所列之距離,並依表二規定設有保安措施者,不在此限。
  2. 2.前項所稱之保安措施如下: 一、儲槽或處理設備埋設於地盤下者。 二、儲槽或處理設備設置水噴霧裝置或具有同等以上防火性能者。 三、儲槽或處理設備與第一類或第二類保護物間設有防爆牆或具有同等以上之防護性能者。

深度解讀

根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68條,該條共包含兩項款,以下依序進行釋義: 1. 第一項款規定了液化石油氣製造場所與場外保護物之安全距離的規定,並引用了表一和表二作為參考。根據該款的要求,液化石油氣製造場所的外牆或相當設施外側,應符合表一中L1及L4的安全距離規定。若與場外的第一類或第二類保護物之間的安全距離未達到表一中的要求,但達到表二中所列的距離並設有該表中所要求的保安措施,則不在此限。 範例:如果一個液化石油氣製造場所的外牆與場外的第一類保護物之間的距離未達到表一中的L1規定,但達到了表二中的距離要求(例如表二規定的距離為10公尺),並且該場所設有水噴霧裝置作為保安措施,則該場所不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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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68 條規定:「液化石油氣製造場所,其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與場外第一類及第二類保護物之安全距離應分別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6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