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服制準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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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機關消防人員授階層級,依所任職務之配階,分別規定如下: 一、本署署長:於到任交接之公開儀式中,由內政部部長或其授權之人授階。 二、本署所屬機關首長及直轄市、縣(市)消防局局長:由本署署長或其授權之人於公開集會時授階。 三、其他消防機關之人員:由其服務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人於公開集會時授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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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防服制準則第7條,消防機關消防人員的授階層級有以下規定: 1. 本署署長:於到任交接的公開儀式中,由內政部部長或其授權人來授予階級。 2. 本署所屬機關首長及直轄市、縣(市)消防局局長:由本署署長或其授權人在公開集會時授予階級。 3. 其他消防機關的人員:由他們所屬的服務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在公開集會時授予階級。 例如,當一名消防機關的首長或直轄市、縣(市)消防局的局長被任命時,他們的階級授予必須在公開集會中進行,由本署署長或其授權人代表內政部來授予。同樣的,其他消防機關的人員也必須在公開集會中接受他們所屬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的授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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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