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人員及義勇消防人員之服制依本準則之規定。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5.03.26
消防服制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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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所稱消防人員指各級消防機關組織法規所定編制內之人員;義勇消防人員指各級消防機關組織編訓協助消防、緊急救護工作之人員。
- 消防制服分為禮服、常服、工作服及便服等四種。
- 前項工作服分為消防工作服、救護工作服、搜救(救助)工作服及各級消防機關專用工作服四種。
禮服穿著時機如下:
一、晉謁總統或友邦元首時。
二、參加本國或友邦重要慶典時。
三、正式訪問時。
四、參加其他重要典禮時。
- 常服及工作服穿著時機如下: 一、常服:執行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勤務、參加集會或前條以外之典禮儀式時。 二、工作服: (一)執行防災宣導、值班勤務、消防安全檢查、水源調查勤務時,穿著消防工作服。 (二)執行救護勤務時,穿著救護工作服。 (三)執行人命搜救及國際人道救援時,穿著搜救(救助)工作服。 (四)各級消防機關專用工作服之穿著時機,依各級消防機關之規定。
- 前項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三目所定勤務,除值班勤務外,得由各級消防機關指定穿著其他消防制服,於實施前應先公告並向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備案。
- 依前二項規定穿著制服時,因氣候寒冷或下雨,得加著大衣或雨具。但執行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勤務時,常服上衣得改穿著外套。
- 於第一項規定外,各級消防機關得規定常服、工作服或便服穿著時機。
- 消防制服之式樣及應佩帶之標誌,依消防制服制式說明書(如附件一)、消防人員配階表(如附件二)及義勇消防人員階級識別表(如附件三)規定。但各級消防機關專用工作服之式樣,由各級消防機關自訂。
- 前項消防制服及標誌,由各級消防機關統籌辦理。
- 消防制服之經費編列基準及製發使用年限,依消防人員制服製發基準表(如附件四)及義勇消防人員制服製發基準表(如附件五)規定。
消防機關消防人員授階層級,依所任職務之配階,分別規定如下:
一、本署署長:於到任交接之公開儀式中,由內政部部長或其授權之人授階。
二、本署所屬機關首長及直轄市、縣(市)消防局局長:由本署署長或其授權之人於公開集會時授階。
三、其他消防機關之人員:由其服務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人於公開集會時授階。
消防制服換季時間,由本署規定之。但各級消防機關得依地區氣候特性另定之。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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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服制準則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5.03.26,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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