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服制準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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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釋義,消防服制準則第9條內容如下: 1. 根據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施行的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換穿春季制服日起,消防人員在常服及工作服的穿著時機上應遵守該規定。然而,在一百零六年換穿秋季制服日之前執行救護勤務的消防人員,應依照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的第六條規定穿著消防工作服上衣。 2. 在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換穿秋季制服日之前,消防制服的式樣及應佩帶的標誌的規定,應按照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的第六條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內政部消防署消防服制準則修正草案(https://people-who-know.tw/zh_TW/%E5%85%A7%E6%94%BF%E9%83%A8%E6%B6%88%E9%98%B2%E7%BD%B2-%E6%B6%88%E9%98%B2%E6%9C%8D%E5%88%B6%E6%BA%96%E4%BF%AE%E6%AD%A3%E8%8D%89%E6%A1%88-106%E5%B9%B4%E6%9B%B4%E6%96%B0%E7%89%88/)
- 第五條條文
- 第六條條文
- 消防服制準則 第 5 條條文
- 消防服制準則 第 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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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