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義勇消防編組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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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 (市) 依本辦法編組之義勇消防大隊,受警察局長指揮監督。前項義勇消防大隊下設中隊、分隊、小隊,其編組如附表。
深度解讀
根據法規直轄市縣(市)義勇消防編組辦法第2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根據該辦法進行義勇消防大隊的編組,並受警察局長的指揮和監督。義勇消防大隊下設中隊、分隊、小隊,具體的編組情況可以參考相關附表。 參考資料: - 直轄市消防總隊組織規程 - 直轄市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辦法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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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