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身分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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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原住民身分法第 8 條讓通婚的山地與平地原住民可約定統一身分,子女從之;未約定時子女未成年可協議、成年後可依個人意願自選身分別。
Q · 爸媽當年幫我選的山地或平地原住民身分,我長大可以自己改嗎?
可以。父母未約定統一身分者,成年後可依個人意願改
依原住民身分法第 8 條第 2 項,若父母當年未依第 1 項約定變更為相同的山地或平地原住民身分,子女在未成年時可由法定代理人協議身分別,或等到成年後依個人意願自行取得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身分。這個成年後的選擇權是子女本人的權利,不受父母先前安排拘束,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時主張本條第 2 項即可。
白話解讀
很多人不知道,原住民身分裡還藏著一個分類:山地原住民和平地原住民。這不只是地理標籤,它牽動你投哪一個原住民立委選區、某些保留地與資源分配。當山地原住民和平地原住民結婚,這條讓你們可以「約定」變更為相同的身分,子女的身分就跟著走。如果你們沒約定變更成一致的身分,子女也不會被卡死:未成年時可由法定代理人協議,或等子女成年後依他自己的意願,選擇要當山地原住民還是平地原住民。重點是,這個選擇權真實存在,而且最終決定權會回到孩子自己手上。你以為身分是出生就被釘死的,其實在山地與平地之間,有一個你可能從沒注意過的選擇空間。
法律定性
原住民身分法第 8 條規範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通婚時的身分別協調機制:夫妻得約定變更為相同身分、子女從之;未約定者,子女於未成年得由法定代理人協議、成年後得依個人意願選擇山地或平地原住民身分,兼顧家庭身分一致與個人身分自主。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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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山地原住民和平地原住民到底差在哪?對我有什麼實際影響?
最直接的影響在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分屬不同選區,投的候選人不同;部分保留地與地方資源也有差異。很多人結婚後才發現夫妻分屬山地與平地,連帶子女身分別也不一致,本條第一項讓你們可以約定變更為相同身分,及早處理能省去日後一家人選區分裂的麻煩。
Q2我爸媽當年幫我選了身分別,我長大後可以自己改嗎?
可以。本條第二項規定,未依約定變更為相同身分者,子女成年後可依個人意願取得山地或平地原住民身分。這個成年後的選擇是你本人的權利,不受父母當年協議拘束,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時直接主張本條第二項即可。
Q3原住民身分山地平地差別是什麼?
兩種法定身分別,最直接影響原住民立委選區(山地、平地各 3 席分開投),部分保留地與地方資源也不同。
Q4原住民身分法第 8 條是什麼?
規範山地與平地原住民通婚時的身分別協調:夫妻可約定統一、子女從之,未約定時子女可協議或成年自選。
Q5什麼叫身分從之?
夫妻約定變更為相同身分後,子女的身分別隨同父母變更,不需另外申請。
Q6山地原住民跟平地原住民的選舉權差在哪?
原住民立委分山地、平地兩個選區,各選 3 席,你的身分別決定你能投哪一區的候選人。
Q7原住民身分山地平地怎麼改?
確認雙方身分別 → 走約定/協議/成年自選其一 → 備齊文件向戶政事務所申請,依第 10 條登記生效。
Q8成年後變更原住民身分怎麼辦?
依第 8 條第 2 項,攜身分證、戶口名簿向戶政事務所主張個人意願申請,不需父母同意。
Q9夫妻一山地一平地要怎麼統一身分?
由夫妻約定變更為相同的山地或平地身分,簽約定書後向戶政事務所辦理,子女身分隨之一致。
Q10未成年子女的身分別誰來決定?
父母未約定統一時,由法定代理人協議子女為山地或平地原住民身分。
Q11山地原住民 vs 平地原住民 哪個比較有利?
無絕對優劣,差在選區與部分地方資源。要看你的部落歸屬、居住地與想投的選區綜合判斷。
Q12父母協議過,成年後還能再改嗎?
能。成年依個人意願選擇是本人權利,不受父母協議拘束,戶政不得以此拒絕受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山地原住民 | 平地原住民 |
|---|---|---|
| 立委選舉 | 投山地原住民選區(全國 3 席) | 投平地原住民選區(全國 3 席) |
| 身分取得方式 | 依父或母山地身分及戶籍登記 | 依父或母平地身分及戶籍登記 |
| 通婚後 | 得約定與配偶統一為山地 | 得約定與配偶統一為平地 |
| 子女未約定時 | 未成年協議或成年自選 | 未成年協議或成年自選 |
山地原住民
- 立委選舉
- 投山地原住民選區(全國 3 席)
- 身分取得方式
- 依父或母山地身分及戶籍登記
- 通婚後
- 得約定與配偶統一為山地
- 子女未約定時
- 未成年協議或成年自選
平地原住民
- 立委選舉
- 投平地原住民選區(全國 3 席)
- 身分取得方式
- 依父或母平地身分及戶籍登記
- 通婚後
- 得約定與配偶統一為平地
- 子女未約定時
- 未成年協議或成年自選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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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4 版
(0900104 制定)
依本法之規定應具原住民身分者,於本法施行前因結婚、收養或其他原因喪失或未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得檢具足資證明原住民身分之文件,申請回復或取得原住民身分。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71114 修正)
依本法之規定應具原住民身分者,於本法施行前,因結婚、收養、自願拋棄或其他原因喪失或未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得檢具足資證明原住民身分之文件,申請回復或取得原住民身分。 前項當事人已死亡者,其婚生子女準用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七條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第一項做文字上之修正,並增列第二項將當事人之關係予以修正明定。 二、第二項所謂之當事人,係指原住民身分認定標準施行之前(80年10月14日),原住民女子與非原住民結婚、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自願拋棄原住民身分者,因當時法令規定喪失原住民身分者,如果(1)當事人在原住民身分認定標準施行之前(80年10月14日)過世,或是(2)當事人在原住民身分認定標準施行之後(90年08月24日)在申請回復或取得原住民身分前過世未能於生前親自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其結婚所生子女將受限於身分行為禁止代理之法律原則,無法取得原住民身分。故為落實本法血統主義之精神,並兼顧其子女相關權益,爰增訂第二項如當事人已死亡,其子女得準用本法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七條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以保障當事人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權益。
(1091231 修正)
符合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或第六條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之要件,但於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前死亡者,其子女準用第四條第二項、第六條及前條之規定。 得依第四條或第六條規定申請改姓或取用原住民族傳統名字取得原住民身分,但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施行前死亡者,其子女於修正施行後二年內,準用第四條第二項、第六條及前條規定,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得取得原住民身分。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1121218 全文修正)
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結婚,得約定變更為相同之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身分;其子女之身分從之。 未依前項規定約定變更為相同之原住民身分者,其子女於未成年時,得由法定代理人協議或成年後依個人意願,取得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身分。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 原住民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本條第一項做文字上之修正,並增列第二項將當事人之關係予以修正明定。 二、第二項所謂之當事人,係指原住民身分認定標準施行之前(80年10月14日),原住民女子與非原住民結婚、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自願拋棄原住民身分者,因當時法令規定喪失原住民身分者,如果(1)當事人在原住民身分認定標準施行之前(80年10月14日)過世,或是(2)當事人在原住民身分認定標準施行之後(90年08月24日)在申請回復或取得原住民身分前過世未能於生前親自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其結婚所生子女將受限於身分行為禁止代理之法律原則,無法取得原住民身分。故為落實本法血統主義之精神,並兼顧其子女相關權益,爰增訂第二項如當事人已死亡,其子女得準用本法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七條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以保障當事人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權益。
照協商條文通過。,,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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