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身分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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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原住民身分法第 9 條規定,原住民應依父或母所屬民族登記民族別,傳統名字或從姓並須與該民族別相關聯。
Q · 民族別要登記哪一族?可以自己選嗎?
依父或母所屬民族擇一登記,名字須與該族相關聯
依原住民身分法第 9 條,民族別不是隨意填寫,而是依「父或母」之所屬民族擇一登記;同時你的原住民族傳統名字或從姓,必須與所登記的民族別相關聯,不能登記甲族卻取乙族的傳統名字。至於民族別怎麼認定、登記、變更,授權原住民族委員會以辦法訂定,實務上以該辦法所定程序辦理。
白話解讀
有了原住民身分還不夠,法律還要問你一句:你是哪一族的?這條要求你依父或母所屬的民族,登記你的「民族別」,是阿美族、泰雅族、排灣族還是其他,必須具體到族。更講究的是,你的原住民族傳統名字或所從的姓,必須和你登記的民族別相關聯,不能登記成阿美族卻取一個其他族的傳統名字,名實要相符。這不是行政上的吹毛求疵:民族別決定你屬於哪一個族群共同體,連動族語認證、文化權利與部分族群專屬的資源。至於民族別怎麼認定、怎麼登記、怎麼變更,這條把細節授權給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另訂辦法處理。
法律定性
民族別登記指原住民依其父或母之所屬民族,在戶籍上具體標明所屬之原住民族(如阿美族、泰雅族、排灣族等),並使其原住民族傳統名字或從姓與該民族別相關聯,是原住民身分底下確定族群歸屬的精確座標。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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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登記原住民身分時,民族別一定要登嗎?可以之後再說嗎?
民族別是原住民身分法第 9 條規定的必要登記事項,應依父或母所屬民族登記,且傳統名字或從姓須與之相關聯,不是可有可無的附加欄位。內行人提示:民族別牽動族語認證、族群專屬資源等實質權利,登記前先想清楚要依父系或母系所屬民族。
Q2父母是不同族,我的民族別要跟誰?
本條規定依父『或』母之所屬民族登記,可擇一登記。認定、變更的具體規則依原住民族委員會訂定之辦法處理。內行人提示:選擇時不只看情感,不同民族連動的族語、傳統領域與資源體系不同,先了解兩邊權利範圍再決定,必要時依辦法申請變更。
Q3民族別可以變更嗎?
可以,但須依原住民族委員會依本條第二項訂定之民族別認定辦法所定程序申請,並非自由更改。內行人提示:循辦法程序主張比空口爭執更能讓承辦機關有受理依據。
Q4民族別怎麼登記?
依父或母所屬民族擇一登記,並使傳統名字或從姓與該民族別相關聯,於戶政事務所辦理。
Q5民族別是什麼?
原住民身分底下標明所屬具體原住民族(如阿美族、泰雅族)的欄位,牽動族語認證與族群專屬權利。
Q6什麼叫傳統名字與民族別相關聯?
傳統名字或從姓須源自所登記的那一族,不能登甲族卻取乙族名字,名實要相符。
Q7民族別跟原住民身分有什麼不同?
原住民身分是『是不是原住民』,民族別是『是哪一族』,後者在身分確定後再精確標明族群歸屬。
Q8民族別登記要怎麼辦?
確認父或母所屬民族→確認傳統名字與族別相關聯→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Q9民族別怎麼變更?
依原住民族委員會訂定之民族別認定辦法所定程序申請,非自行更改。
Q10民族別登記要帶什麼文件?
依戶政事務所及原民會辦法要求備齊身分與親屬關係證明,個案文件以承辦機關公告為準。
Q11怎麼確認自己屬於哪一族?
從父或母之所屬民族追溯,必要時依原民會認定辦法所定程序由主管機關認定。
Q12民族別 vs 山地平地身分別 差在哪?
民族別是『哪一族』依父母民族登記;山地平地身分別是制度上的分流,兩者並行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決定依據 | 影響 | 可否選擇 |
|---|---|---|---|
| 民族別(第 9 條) | 父或母所屬之原住民族 | 族語認證、族語師資、族群專屬祭儀與傳統領域權利 | 依父或母擇一 |
| 山地/平地身分別(第 8 條) | 戶籍所在與身分別制度 | 山地/平地原住民相關權益分流 | 結婚等情形得依法約定變更 |
決定依據
- 民族別(第 9 條)
- 父或母所屬之原住民族
- 山地/平地身分別(第 8 條)
- 戶籍所在與身分別制度
影響
- 民族別(第 9 條)
- 族語認證、族語師資、族群專屬祭儀與傳統領域權利
- 山地/平地身分別(第 8 條)
- 山地/平地原住民相關權益分流
可否選擇
- 民族別(第 9 條)
- 依父或母擇一
- 山地/平地身分別(第 8 條)
- 結婚等情形得依法約定變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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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900104 制定)
原住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 一、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者。 二、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者。 三、年滿二十歲,自願拋棄原住民身分者。 依前項規定喪失原住民身分者,除第三款情形外,得於婚姻關係消滅或收養關係終止後,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 依第一項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者,其申請時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原住民身分不喪失。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121218 全文修正)
原住民應依其父或母之所屬民族登記其民族別;其原住民族傳統名字或從姓,應與其登記之民族別相關聯。 前項原住民民族別之認定、登記、變更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由原第十一條第二項移列修正,列為第二項,就原住民民族別之認定、登記等事項具體授權以辦法規範,並將訂定該辦法之權責機關由「行政院」修正為「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管」。 二、依照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原住民為原住民族之個人。因此,原住民身分之登記自應同時為民族別之登記。另依修正條文第三條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須取用或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原住民族傳統名字或從姓以彰顯其對原住民族血緣來源者之認同意識,因此民族別之登記應與其所取用或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傳統名字或其從姓者之所屬民族別相關聯,爰增訂第一項規定。 三、按姓名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原住民族取用或並列原住民族傳統名字,依其文化慣俗為之,是以當事人應取用或並列符合其所屬民族別傳統文化之名字,併此敘明。
- 原住民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本條由原第十一條第二項移列修正,列為第二項,就原住民民族別之認定、登記等事項具體授權以辦法規範,並將訂定該辦法之權責機關由「行政院」修正為「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管」。 二、依照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原住民為原住民族之個人。因此,原住民身分之登記自應同時為民族別之登記。另依修正條文第三條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須取用或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原住民族傳統名字或從姓以彰顯其對原住民族血緣來源者之認同意識,因此民族別之登記應與其所取用或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傳統名字或其從姓者之所屬民族別相關聯,爰增訂第一項規定。 三、按姓名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原住民族取用或並列原住民族傳統名字,依其文化慣俗為之,是以當事人應取用或並列符合其所屬民族別傳統文化之名字,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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