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 14 條
政府應依原住民族意願及環境資源特性,策訂原住民族經濟政策,並輔導自然資源之保育及利用,發展其經濟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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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4條規定,政府應依原住民族意願及環境資源特性,策訂原住民族經濟政策,並輔導自然資源之保育及利用,發展其經濟產業。 根據該法條的規定,政府應根據原住民族的意願和環境資源特性,制定相應的經濟政策,並協助保護和利用自然資源,促進原住民族的經濟產業發展。政府應該重視原住民族的需求和環境保護,並尊重原住民族對於土地和自然資源的利用和保留的權利。 以下是相關參考資料的例子: 1. 中華民國原住民族基本法:根據這項法律,政府應該尊重原住民族對於土地和自然資源的權利,並制定相關政策,以促進原住民族的經濟發展。 2. 環境資源特性研究報告:該報告提供了關於不同地區原住民族經濟資源的描述和分析,政府可以參考這些資料來制定適合當地原住民族的經濟政策。 3. 原住民族意願調查結果:政府應該進行調查研究,了解原住民族對於經濟發展的意願和需求,以便制定符合他們期望的經濟政策。 根據這些資料和規定,政府可以制定相應的經濟政策,並依據原住民族的意願和環境資源特性進行輔導和指導,以促進原住民族的經濟產業發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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