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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 15 條

  1. 1.政府應寬列預算並督促公用事業機構,積極改善原住民族地區之交通運輸、郵政、電信、水利、觀光及其他公共工程。
  2. 2.政府為辦理前項業務,視需要得設置原住民族地區建設基金;其基金之運用辦法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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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5條,政府有以下責任和措施: 1.政府應該編列預算並監督公用事業機構,以積極改善原住民地區的交通運輸、郵政、電信、水利、觀光和其他公共工程。這意味著政府需要提供資金和資源,確保原住民地區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的發展和提升。 2.為了執行上述業務,政府可以設立原住民地區建設基金,根據需要來使用該基金。這個基金的運用方式可以另外訂定。這意味著政府可以通過建設基金來提供資金支援,用於改善原住民地區的建設和發展。 這些措施旨在解決原住民地區在交通、郵政、電信、水利、觀光和其他公共工程方面的問題,並提供相應的資金支援。政府有責任確保原住民地區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的發展,以支持原住民族的生活和發展需求。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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