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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政府應寬列預算並督促公用事業機構,積極改善原住民族地區之交通運輸、郵政、電信、水利、觀光及其他公共工程。
  2. 政府為辦理前項業務,視需要得設置原住民族地區建設基金;其基金之運用辦法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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