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 15 條
快速跳轉
- 1.政府應寬列預算並督促公用事業機構,積極改善原住民族地區之交通運輸、郵政、電信、水利、觀光及其他公共工程。
- 2.政府為辦理前項業務,視需要得設置原住民族地區建設基金;其基金之運用辦法另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5條,政府有以下責任和措施: 1.政府應該編列預算並監督公用事業機構,以積極改善原住民地區的交通運輸、郵政、電信、水利、觀光和其他公共工程。這意味著政府需要提供資金和資源,確保原住民地區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的發展和提升。 2.為了執行上述業務,政府可以設立原住民地區建設基金,根據需要來使用該基金。這個基金的運用方式可以另外訂定。這意味著政府可以通過建設基金來提供資金支援,用於改善原住民地區的建設和發展。 這些措施旨在解決原住民地區在交通、郵政、電信、水利、觀光和其他公共工程方面的問題,並提供相應的資金支援。政府有責任確保原住民地區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的發展,以支持原住民族的生活和發展需求。
立法沿革 1 版
(0940121 制定)
政府應寬列預算並督促公用事業機構,積極改善原住民族地區之交通運輸、郵政、電信、水利、觀光及其他公共工程。 政府為辦理前項業務,視需要得設置原住民族地區建設基金;其基金之運用辦法另定之。
立法理由一、公用事業為確保生活品質及社會發展之基本設施及服務,而原住民地區地處偏遠,立地條件不佳,交通水利設施普遍落後,故本條規定應積極改善,以促進原住民社會之發展。 二、為謀城鄉均衡發展及有效推展原住民族自治區之基礎公共工程建設,吸引民間經濟投資,爰訂定本條文。
- 原住民名詞
一、公用事業為確保生活品質及社會發展之基本設施及服務,而原住民地區地處偏遠,立地條件不佳,交通水利設施普遍落後,故本條規定應積極改善,以促進原住民社會之發展。 二、為謀城鄉均衡發展及有效推展原住民族自治區之基礎公共工程建設,吸引民間經濟投資,爰訂定本條文。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