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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 17 條

  1. 1.政府應保障原住民工作權,並針對原住民社會狀況及特性,提供職業訓練,輔導原住民取得專門職業資格及技術士證照,健全原住民就業服務網絡,保障其就業機會及工作權益,並獲公平之報酬與升遷。
  2. 2.原住民族工作權之保障,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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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7條的規定,政府有義務保障原住民族的工作權,並針對原住民的社會狀況與特性,提供職業訓練,協助他們獲得專業職能認證和技術專業證照,建立健全的就業服務網絡,確保其就業機會和工作權益,並享有公平的報酬和晉升機會。 根據參考資料,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7條專注於保障原住民的工作權,其中提到的保障措施包括提供職業訓練、輔導原住民獲得專業職能證書和技術專業證照,以及確保公平的報酬和晉升機會。這些措施旨在解決原住民就業困難和達成平等就業機會的目標。 舉例來說,政府可以提供原住民社區的職業訓練課程,以幫助原住民獲得特定行業所需的技能和知識。此外,政府也可以協助原住民族獲得專業證照,以增加他們在特定行業中的競爭力和就業機會。另外,政府應該確保原住民在工作中享有公平的報酬和晉升機會,以確保他們的工作權益得到保護。 綜上所述,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7條強調政府保障原住民的工作權,並提供相關的支持和服務,以促進原住民的就業機會和工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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