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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 30 條

  1. 1.政府處理原住民族事務、制定法律或實施司法與行政救濟程序公證、調解、仲裁或類似程序,應尊重原住民族之族語、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保障其合法權益,原住民有不諳國語者,應由通曉其族語之人為傳譯。
  2. 2.政府為保障原住民族之司法權益,得設置原住民族法院或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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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0條的規定,政府在處理原住民事務、制定法律或實施司法與行政救濟程序、公證、調解、仲裁或類似程序時,應尊重原住民族的族語、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並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對於不諳國語的原住民,應由通曉其族語的人進行傳譯,以確保他們能夠充分理解和參與相關程序。 此外,根據第30條的第2款,政府可以設置原住民族法院或法庭,以保障原住民族的司法權益。這意味著政府可以建立特定的法院或法庭,專門處理原住民族的相關案件,確保他們在司法程序中得到公正對待。 參考資料: - 原住民族基本法 - 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 - 兩公約:公民與政府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 司法院相關裁判書或判決書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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