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 31 條
政府不得違反原住民族意願,在原住民族地區內存放有害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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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1條,政府不得違反原住民族的意願,在原住民地區內存放有害物質。根據該條款的規定,政府在處理原住民地區的環境事務時,必須尊重原住民族的意願,並避免在該地區存放有害物質。這一規定的目的是保護原住民族地區的環境資源,確保原住民族的生活環境和健康不受到有害物質的威脅。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經濟部環境保護署網站,《原住民族基本法》(https://goo.gl/eeG4cb):該網站提供了《原住民族基本法》的全文,包括第31條的內容。該網站可信且具有官方性質,是官方部門提供的法規解釋資料。 範例:該條款的一個範例可能涉及政府在原住民地區建設垃圾處理場的問題。根據第31條的規定,政府在選址和營運垃圾處理場時,應該先徵詢當地原住民族的意見,並避免將有害物質集中存放在原住民地區。如果這一規定被違反,原住民族可以根據該法規提起相應的訴訟,維護自己的權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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