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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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政府除因立即而明顯危險外,不得強行將原住民遷出其土地區域。
- 2.前項強制行為,致原住民受有損失時,應予合理安置及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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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32 條的規定,政府除非因立即而明顯危險的情況,否則不得強行將原住民遷出他們的土地區域。在進行強制行為時,如果這樣的行為導致原住民遭受損失,政府應該提供合理的安置措施和補償措施。這項法規的目的是保護原住民族的土地權益和生活利益,並確保政府在執行相關措施時,考慮到原住民的權益和利益。有關此條規定的參考資料可以參考原住民族基本法的相關解釋和詮釋,以及適用於土地遷移和補償問題的相關立法和判例。
立法沿革 1 版
(0940121 制定)
政府除因立即而明顯危險外,不得強行將原住民遷出其土地區域。 前項強制行為,致原住民受有損失時,應予合理安置及補償。
立法理由一、在「原住民及部落人民公約」及原住民權利宣言草案,確認原住民所應享有的基本自由權,同一般人民之言論、集會、出版、結社、信仰、通訊、遷徙之自由,國家不得以強制手段侵犯原住民人權及基本自由,原住民有權免於被強迫遷徙的自由。 二、為維護原住民族遷徙權利,避免國家恣意強制原住民族移住及佔有原住民族土地,宜明確規範判斷基準;另對於因強制行為致原住民受有損失時,政府應予合理安置及補償。
- 原住民名詞
一、在「原住民及部落人民公約」及原住民權利宣言草案,確認原住民所應享有的基本自由權,同一般人民之言論、集會、出版、結社、信仰、通訊、遷徙之自由,國家不得以強制手段侵犯原住民人權及基本自由,原住民有權免於被強迫遷徙的自由。 二、為維護原住民族遷徙權利,避免國家恣意強制原住民族移住及佔有原住民族土地,宜明確規範判斷基準;另對於因強制行為致原住民受有損失時,政府應予合理安置及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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