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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基本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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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應積極促進原住民族與國際原住民族及少數民族在經濟、社會、政治、文化、宗教、學術及生態環境等事項之交流與合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3條的規定,政府應積極促進原住民族與國際原住民族及少數民族在經濟、社會、政治、文化、宗教、學術及生態環境等事項之交流與合作。 就此條規定,政府在推動原住民族與國際原住民族及少數民族的交流與合作方面扮演者促進者的角色。政府應該推動原住民族與其他文化群體的溝通和合作,涉及到經濟、社會、政治、文化、宗教、學術、生態環境等多個方面的議題。 這項規定鼓勵政府積極推動原住民族與其他族群間的交流與合作。這些交流與合作可以在經濟活動、社會發展、政治參與、文化交流、宗教交流、學術研究和生態環境保護等領域進行。政府可以透過舉辦交流活動、提供資源支援、促進研究合作等方式來實現這個目標。 例如,政府可以組織國際原住民族與少數民族的論壇或交流會議,讓各國的原住民族代表可以分享彼此的經驗和知識。政府還可以提供資金和技術支援,協助原住民族和其他族群一起開展經濟合作項目,以促進共同的經濟發展。此外,在文化保護和傳承方面,政府可以協助原住民族和其他族群之間的文化交流與合作,促進彼此之間的理解和尊重。

立法沿革 1

(0940121 制定)

政府應積極促進原住民族與國際原住民族及少數民族在經濟、社會、政治、文化、宗教、學術及生態環境等事項之交流與合作。

立法理由為促進國民外交及促進原住民族與國際、兩岸及南島民族之交流與合作,以擴展國際視野,協助業務發展,爰有本條規定,以保障原住民之國際交流權。

  • 原住民名詞
(0940121 制定)

為促進國民外交及促進原住民族與國際、兩岸及南島民族之交流與合作,以擴展國際視野,協助業務發展,爰有本條規定,以保障原住民之國際交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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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基本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33 條規定:「政府應積極促進原住民族與國際原住民族及少數民族在經濟、社會、政治、文化、宗教、學術及生態環境等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3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