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 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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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4條,這項法條主要有兩個條文。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應在該法施行後的三年內,根據該法的原則修正、制定或廢止相關法令。這表示主管機關需要在三年內檢討現有的相關法律,並根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的原則進行修改、制定或廢除。第二項則規定,如果在相關法令制定、修正或廢止之前,需要對這些法令的解釋和應用進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應該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進行,並根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的原則進行解釋和適用。 這個法條的參考資料可以是原住民族基本法本身,因為這個法條直接引用了該法的原則。另外,根據這個法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可能還需要參考其他相關法例、政府文件或指引等,來檢討、修改或制定相關法令。具體來說,主管機關可能需要參考其他法律條文,如民族事務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等,來確定原住民族基本法的原則在修正、制定或廢除相關法令時的適用性。
立法沿革 2 版
(0940121 制定)
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依本法之原則修正、制定或廢止相關法令。
立法理由為確立本法之母法地位、保障原住民之生存發展、有效推展原住民族事務並避免行政及立法機關怠惰,爰採取限期立法規定。
(1040609 修正)
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依本法之原則修正、制定或廢止相關法令。 前項法令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前,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之原則解釋、適用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維護及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權益,特增列第二項「前項法令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前,由原住民族委員會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辦理」之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 法令名詞
- 原住民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為確立本法之母法地位、保障原住民之生存發展、有效推展原住民族事務並避免行政及立法機關怠惰,爰採取限期立法規定。
一、原條文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維護及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權益,特增列第二項「前項法令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前,由原住民族委員會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辦理」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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