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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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應依原住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平等地位及自主發展,實行原住民族自治;其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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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4條,政府應依原住民族的意願,保障原住民族的平等地位和自主發展,並實行原住民族自治。此條款強調了政府對原住民族的保護和支持,並要求政府根據相關法律來規定相關的事項。這意味著政府必須尊重原住民族的意願並制定法律來確保原住民族的權益和自主發展。以下是一個與該法規相關的範例: 範例:根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4條,政府在制定關於原住民族地位和自主發展的相關政策時,應該先徵求原住民族的意見和建議。例如,政府在制定原住民族教育政策時,應與原住民族代表協商,確保教育政策符合原住民族的文化和需求。
立法沿革 1 版
(0940121 制定)
政府應依原住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平等地位及自主發展,實行原住民族自治;其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落實「原住民族與台灣政府新的夥伴關係」,爰參酌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規定民族意願之意旨及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草案第三十一條實行原住民族自治之精神,訂定本條。 二、考量原住民族自治制度之建立,涉及現行相關法令制度之調整,為求周延,爰明定另以法律定之。且本院已於本年六月三日函送「原住民族自治區法」草案請貴院審議在案。
- 原住民名詞
一、為落實「原住民族與台灣政府新的夥伴關係」,爰參酌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規定民族意願之意旨及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草案第三十一條實行原住民族自治之精神,訂定本條。 二、考量原住民族自治制度之建立,涉及現行相關法令制度之調整,為求周延,爰明定另以法律定之。且本院已於本年六月三日函送「原住民族自治區法」草案請貴院審議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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